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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當中規定在合夥合同糾紛中如何列被告?

合同糾紛 閱讀(8.86K)

一、在合夥合同糾紛中如何列被告?

法律當中規定在合夥合同糾紛中如何列被告?

在合夥合同糾紛中需要將其他的合夥人列為被告。共同被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法院根據原告提出申請,許可追加。但此種追加新被告必須要經過被告和擬新追加的被告明示同意,所以在實踐中發生爭議的較少。另一類是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法院依照職權追加被告,(包括原、被告提出追加申請或建議,法院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依職權追加被告)無須各方同意。

二、在合夥協議糾紛中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掌握合夥的最本質特徵。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並要求合夥人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這就是說,做為合夥,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盈虧與共。

2、合夥協議不允許約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擔風險。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3、合夥人退夥,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如果不經同意,因退夥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4、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的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合夥對外有債務時,以合夥財產承擔,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全體合夥人以自己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5、合夥投入合夥的財產和合夥積累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經營。

6、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7、合夥人散夥時在清理完各種稅款後,清理對外債務,仍有剩餘時,退還各自投資,還有財產時分取利潤。

現實生活當中涉及到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還有就是虧損的分擔應當是按照合夥協議當中的約定,來進行辦理的當然瞭如果合夥企業當中沒有約定或者是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協商來進行解決的,如果各個合夥人之間關於這個問題發生糾紛的話,可以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