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合夥合同糾紛與入夥退夥糾紛區別有沒有?

合同糾紛 閱讀(5.02K)

一、合夥合同糾紛與入夥退夥糾紛區別有沒有?

合夥合同糾紛與入夥退夥糾紛區別有沒有?

合夥合同糾紛與入夥退夥糾紛區別也是有的,但這兩個案由相近,入夥退夥糾紛涉及的主要權利義務關係和基礎是入夥退夥這一法律事實,合夥協議糾紛涉及的主要權利義務是在合夥過程中以合夥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為主要爭議焦點構成案件的案由。

法院在審理時會根據訴求進行判決,如果訴求合理,而且有足夠合法的證據支撐,那麼支援訴求的。法院會注重審查各方是否存在合夥協議及協議約定的具體內容。不存在合夥協議或各方對協議成立、效力有較大爭議的,則要注意審查雙方在實際經營中是否存在利潤分配方案、合夥事務管理方案及相應記錄材料。同時注意考察是各方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情況,是否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二、合夥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合夥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特徵:

(1)合夥人為自然人;

(2)以 合夥協議為成立前提;

(3)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

(4)合夥必須由合夥人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5)合夥人必須分享收益,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應當對 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

合夥人的出資物件是合夥而非其他合夥人,其他合夥人實際佔有並控制合夥企業的財產,是以合夥事務執行人的身份代表合夥企業佔有和控制合夥資產,合夥人無權要求其他合夥人返還出資款。在合夥企業尚未解散且未完成清算的情況下,合夥人無權直接要求合夥企業返還出資。合夥企業的債務人,並非是合夥人的債務人,合夥人與合夥企業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合夥人無權要求合夥企業債務人向合夥人履行債務。合夥各方是否存在共同出資和共同經營行為,是認定合夥關係是否形成的重要考量因素,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是合夥關係的必要構成要件,在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存在合夥關係。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夥合同糾紛與入夥退夥糾紛是屬於兩種產生的不同糾紛,一種是針對於合同產生的,另一種是因入夥或退夥時沒有協商好而產生的,對於不同的糾紛所存在的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但只要雙方協商不好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