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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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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規定是取保證期間存在著直接的關係,保證期間在雙方當事人未約定的情況下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6個月。在此期間內只有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債權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話,則從此時起算訴訟時效,時效按普通訴訟時效計算為2年。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8〕11號

為正確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於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

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現實生活當中現在保證合同他們是存在著訴訟時效當中的規定的,但是這裡的訴訟時效是和我們普通所說的訴訟時效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畢竟保證合同它其中會存在著保證期限的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話,按照6個月的時間來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