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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合同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1.01W)

一、設計合同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設計合同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合同的訴訟時效應當是三年的時間,涉及時效問題,一般還涉及到時效中斷還是時效中止的問題,時效中斷之後,當導致中斷的事由結束之後,時效可以重新計算,這與時效中止不同。在訴訟時效屆滿前8個月開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當事人不能履行訴訟請求權的中止事由,其中止事由應當自訴訟時效屆滿前6個月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屆滿前8個月至6個月之間的時間,不能計入訴訟時效中止事由所能夠影響到的時間之內。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

依據《民法通則》139條,訴訟時效屆滿前六個月,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不能履行訴訟請求權為訴訟時效中止,在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後,訴訟時效事件繼續計算。問題所描述的中止事由發生的時間起點為訴訟時效屆滿前8個月,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因此,應當自訴訟時效屆滿前6個月開始計算中止時間的影響範圍。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不能履行訴訟請求權的中止事由,作為影響訴訟時效的中止時間,在中止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時間繼續計算。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39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條規定了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以外,沒有另外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設計合同在簽訂時,可以按照雙方協商和認定的結果來進行處理,但涉及到設計合同的具體條款上存在矛盾和糾紛的,可以通過法律程式來進行判決處理,特別是有關訴訟時效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符合民事起訴行為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