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保證期間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糾紛 閱讀(2.23W)

保證期間是指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那麼對兩者有哪些法律規定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保證期間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規定

保證期間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五條【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以上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保證期間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