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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怎麼規定的?

合同訂立 閱讀(3.05W)

一、《民法典》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怎麼規定的?

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1、一般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果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提起起訴或仲裁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

2、連帶保證中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訴及訴訟外的權利請求都可以,但要針對保證人本人),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如果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這裡並不需要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所以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與一般保證不同。

二、保證合同的效力

雖然保證人的加入使其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債務人原本享有的抗辯權、代償權和追償權等,在保證人加入之後難以分清保證人是否也能享有。但是擔保合同是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同時只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合同,因此擔保合同的簽訂即使債務人不知情,也不損害債務人的利益,所以未經債務人同意的保證合同是有效的。

一般來說,經過債務人同意的保證合同在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形成了委託合同關係,而保證人的求償權正是以這種委託合同為基礎,即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在代替債務人履行還債義務之後,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該筆欠款。如保證人未經債務人的同意擅自擔保,則不享有依據保證合同對債務人的求償權,但在債務人受益的範圍內享有不當得利的求償權。

需要說明的是,未經債務人同意並不意味著對債務人的無償贈送,根據民法上不當得利的規定,保證人還是有機會獲得補償的。因此在替他人作出擔保並履行擔保責任之後卻不能獲得債務人的補償時,要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當然,如果求助於律師的話,在他們的專業幫助下對自己的利益幫助更大。

三、保證合同成立的標誌

1、簽訂書面保證合同:即保證人和債權人,依據書面形式,就保證合同的主要條款,依法達成書面協議,保證合同即告成立。

2、單獨出具保函:即保證人以書面信函、傳真等形式向債權人表示,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或負擔損害賠償之責,被債權人接受的,保證合同成立。

3、在主合同中訂有保證條款或在保證人欄內簽字、蓋章:即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保證合同成立;或者主合同中並未訂有保證條款,保證人在主合同的保證人欄內,或以保證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亦視為保證合同成立。

綜上所述,《民法典》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為三年,具體時間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改變。除此之外,合同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是不能通過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樣是不合理,存在偏頗。具體的情況,需要以實際情況和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