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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合同訂立 閱讀(1.41W)

一、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儘早行使權利,儘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二、民法典中訴訟時效法律條文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五百九十四條 【國際貿易合同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三、主債務合同和保證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

對一般保證而言,債權人如果要追求讓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後果,即債權人要想讓保證人承擔保證合同債務,就必須在保證期間之內(屆滿之日前)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並且自訴訟文書或仲裁文書生效之日起,保證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2年)開始起算。在保證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合同債務。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未經仲裁或者審判,並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下的,保證人不得形使前述規定的權利:其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包括債務人移居境外、下落不明,且無財產何供執行;其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其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一般保證的主合同債務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保證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也同時中止或中斷。

對就連帶責任保證而言,因為其要求主債務人與保證人對債權人連帶承擔責任,因此,只要債權人在約定或法定的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不是主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就得承擔保證合同債務,並且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

需要注意的是,連帶責任保證的主合同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也同時中止,但是,主合同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並不中斷。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要在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內及時向債務人主張保證合同債權,千萬不要誤認為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了,保證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也中斷了,從而錯過主張保證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

除有特別規定的合同外,一般的合同訴訟時效為三年。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若受到侵害時,應當在訴訟時效內儘早行使權利,只要在訴訟時效內都可以獲得訴訟保護。否則一旦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將獲得訴訟時效的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