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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訴訟時效種類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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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合同訴訟時效種類的規定是什麼?

保險合同訴訟時效種類的規定是什麼?

保險合同訴訟時效種類的規定是我國民法總則當中規定的,請求保護保險合同當中所規定的訴訟時效是三年的時間,而且保險合同當中是由具體的保險單位來進行一個賠償,日後的話是可以行使追償權的。

《交通損害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已作了明確規定“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由於追償權是一種普通的民事權利,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二、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的法定情形

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僅限於以下法定的三種情形:

1、駕駛人還沒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2、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3、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三、保險追償權的特徵

1、追償權的形成法定。追償權是法定權利,其不同於代為求償權。保險人的追償權源於保險合同的性質,基於法律的授權。依據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無論是墊付醫藥費還是賠付義務,均是在交強險限額內完成的。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強險是基於公共政策的需要,為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以法律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設立的主要目的在於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具有社會公益屬性,基於此保險公司才有墊付和賠付的義務,才能產生後續的追償權。而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責任人索賠權利的移轉,其權利基於保險人的授權,其賠付內容也無交強險限額的限制。

2、追償範圍法定。保險公司向侵權人追償的請求內容決定於保險公司墊付或賠償義務的履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確定的追償權前提是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墊付了搶救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追償權前提是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財產限額2000元、醫療費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對受害人進行了賠付,該兩項規定即限制了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的範圍,保險公司超出上述範圍墊付費用的,其主張程式和物件與追償權的行使均有不同。

在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很多的人員都會購買一份保險,這樣的一份保險可以在發生一些事故的時候,為自己承擔一些的賠償責任,因此在我們國家保險意識是非常強烈的,而在有些狀況之下,保險公司它也是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追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