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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怎樣規定的

合同糾紛 閱讀(2.88W)

訴訟時效中斷應該怎麼辦?我國法律對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有什麼規定嗎?規定的內容是怎樣的?針對這些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對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怎樣規定的

保證合同概念: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協議

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稱為保證人和被保證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主債務的種類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是何種型別的債務,是給付金錢債務、交付貨物債務還是付出勞務的債務。主合同的數額是指主合同的標的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和保證人有著直接的關係。因此,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開始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的方式

擔保法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要比一般保證的責任大,因此,保證的方式是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問題,在訂立保證合同時,應當對保證的方式作出明確規定。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保證擔保的範圍是指保證人對哪些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範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怎樣規定的?

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於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及《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在一般保證,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隨主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導致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債權人就主債務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出要求其履行債務的請求;

(3)主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一般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後,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以及保證人同意履行保證義務和債權人就保證債務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些事由也導致一般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但是,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並不隨主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

綜上,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於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