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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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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有什麼區別?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有什麼區別?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五百九十五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

1、買賣合同轉移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而承攬合同的標的則是特定的勞動成果。

2、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3、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無權過問出賣人生產經營和標的物取得情況,承攬合同的定作人有權在不影響承攬人工作的前提下對承攬人的工作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4、一般來說,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一般形成於合同訂立之前,而承攬合同的標的物一般形成於合同訂立之後。

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義務是什麼?

1、按約定完成工作。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這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約定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併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並不得更換材料。

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對於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對於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祕密,不得留存複製品或技術資料。

4、接受監督檢查。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並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檔案。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綜上所述,企業通過簽訂承攬合同將部分產品委託其它企業定做,雙方建立的是加工承攬關係,這個和買賣關係不同。承攬合同中圍繞的是定做承攬服務,而買賣合同涉及物權的轉移。作為承攬人,獲得的報酬是承攬費用。作為定做企業,應該按照合同進度支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