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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與承攬合同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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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技術合同與承攬合同區別是什麼?

技術合同與承攬合同區別是什麼?

技術合同與承攬合同區別,主要在於兩者合同履行的目的不同,技術服務合同主要是為了解決特定的技術問題,在這個過程中通常直接或者間接伴隨著專業科技知識的傳授和轉移。而加工承攬合同的目的具有不特定性,主要是為了滿足人們生產和生活中的實際需求,承攬人運用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來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之間沒有傳遞專業技術知識的主觀願望。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按照傳統的合同法理論,承攬合同屬於完成工作類的合同,而承攬人必須交付工作成果,這就使的承攬合同與其它完成工作類的合同相區別。承攬合同是隨著技術和社會的分工的發展而得到迅速發展的一類合同,合同法的第十五章是關於承攬合同的規定。承攬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徵是承攬人自己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任務,並且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接受定作人的監督,負有保守祕密的義務。

二、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基本要求

(1)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應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如果當事人在合同文字中作虛假表示,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應當對其後果承擔責任。

(2)地域一次登記制。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中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後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3)提供書面合同文字。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字和相關附件。採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將不予受理。

(4)合同文字表述規範。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應使用規範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避免名稱和內容在認定合同性質時引起混亂。

技術合同的簽訂是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來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技術合同事項所認定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技術合同的相關認定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