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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後因政策變化應該怎麼辦?

合同訂立 閱讀(1.35W)

當雙方達成共識,簽訂合同後,合同就會開始生效。但是,往往有一種情況會出現,那就是簽訂合同後因政策變化應該怎麼辦?合同雙方當事人應該採取一定的措施對此情況進行處理,詳情由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簽訂合同後因政策變化應該怎麼辦?

一、簽訂合同後因政策變化應該怎麼辦?

由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原因,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非當事人所能預見的根本性變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按情勢變更的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受不利益的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進行重新協商就是“再交涉”。我們認為,司法解釋雖然沒有規定此方面的內容,但可以肯定的是,由於外界的變化導致合同的基礎發生重大變更後,當事人進行協商以期根據新的情況重新締結合同,這種行為本身是一種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該值得鼓勵。當然,這種協商並不是強制性的,是否能夠重新締結合同也是不確定的,這完全依靠雙方的充分協商和談判。

二、變更的效力

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於當事人來講主要有兩個效力:

(1)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可以使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重新達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變得公正合理。變更可以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變更,如合同標的數額的增減、標的物的變更、履行方式等。

(2)解除合同。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並結合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具體規定,如果變更合同尚不能消除雙方顯失公平的結果,就可以進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場合通常包括:在合同目的因情勢變更而不能實現場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勢變更而成為不可期待的場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勢變更而喪失意義的場合,在這類場合下,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終止合同。

上述兩個效力的層次是不同的,也就是法院在認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方面應遵循一定的順序。按照合同嚴守的原則,法律優先考慮在最大的限度範圍內維持原有的合同關係。因此,如果合同有變更的可能,應該首先變更合同,如果變更合同還不能消除雙方顯失公平的結果,則考慮解除合同。如果當事人堅持解除合同,而該合同達到司法解釋所認定的“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院可以認定直接解除合同。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上介紹的就是簽訂合同後因政策變化應該怎麼辦的內容,當合同簽訂後又遇到政策變化這種情況時,雙方當事人應該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雙方應該充分協商和談判,避免矛盾的產生,最終達到雙方滿意的結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