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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簽訂後不履行應該怎麼辦

房屋買賣 閱讀(5.13K)

購房合同簽訂後不履行應該怎麼辦

一、購房合同簽訂後不履行應該怎麼辦

針對違約方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解決糾紛:

1、如果對方雖然違約,但不是蠻不講理,態度也不是極為蠻橫,有協商的意願,有的還表示只要改變一些交易條件,就同意繼續履行協議

對這種情況,建議和對方協商,從情理上把道理說清楚,希望對方能按照協議約定執行,如果經濟上可行,也可以適當做些讓步,已圖順利履行合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律師傳送律師函,從法律上把違約的後果和責任說清楚,通常可以起到解決糾紛的作用。也可以請律師或專業人員和對方會談,這樣有利於促成和解意見的達成。

2、如果合同中確有約定不明的地方,應當和對方認真協商,重新達成補充協議,解決因為約定不清無法履行的問題,建議在協商補充意見時,如有可能儘量邀請律師或專業人員一起辦理比較穩妥。

因國家新政原因致使房產不能過戶,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是否屬於情勢變更,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買方是否可以要求退還定金。

3、如果對方執意違約,什麼道理都清楚,但就是不想履行合同,有的甚至明確表示,要以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解除合同。對這種情況,建議儘快起訴,沒有別的辦理,拖延訴訟對買方沒有任何好處,得到法院判決後,通過強制執行才能迫使違約方繼續履行協議,法院對當事人違約這種事是會主持公道的。

二、購房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辯權

抗辯權是合同法中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眾多合同中的一種,也享有《合同法》的抗辯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果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房,未約定先後順序的,雙方在履行自己的義務前就可以行使相應的同時履行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先後履行合同的行為:即開發商應取得預售(銷售)許可證——買受人支付購房款——開發商交付商品房。在這幾種行為中,形成了一個有先後順序的鎖鏈行為,如前一步驟未完成,合同相對方在先履行方要求履行時,可提出相應的抗辯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不安抗辯權。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有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也應遵循不安抗辯權的基本原理。實踐中,開發商要行使不安抗辯權,主要是基於買受人因為各種原因可能無法支付購房款的情形;買受人要行使不安抗辯權,主要是基於開發商經營不善,在施工過程中無法支付工程款,導致工程存在爛尾樓的風險,面臨可能無法交房的情形。

購房合同在簽訂了之後,就需要雙方按照約定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若出現一方不履行的情況,很有可能是存在違約行為,那麼違約的一方就要對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等。若購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下去了,那麼多半就只能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