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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策變化解除買賣合同責任誰承擔

合同終止 閱讀(1.48W)

一、因政策變化解除買賣合同責任誰承擔

因政策變化解除買賣合同責任誰承擔

雙方都不需要承擔責任。可以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因為這種情況屬於不可抗力,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可以看到,其實政策變化致使無法貸款並不屬於以上情形的任何一種。法院判決的理由大致屬於情勢變更,但我國《合同法》並沒有情勢變更的規定。

如此判決在法律上還是有點勉強的。

但是,對於這種政策變化、影響面極廣的案件型別,判決結果決不是法官個人的意見,一般都是當地法院的執行口徑。因此,這個案件的參考意義非常重大。

國家的政策是根據國民的需求進行改變的,並且國家在實行新的政策,都會提前告知公民,進行報紙、媒體或者是網路進行告知。不僅僅是購房政策,一切政策只要是由於國家政策改變,而產生的合同問題,那麼國家法律會承擔,雙方不需要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