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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該怎麼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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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該怎麼簽訂?

一、勞動合同應該怎麼籤

(一)簽訂勞動合同: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1、瞭解你的需要和你未來僱主的需要。聘用合同談判需要權衡與協調,要在這類談判中成功,你首先要權衡自己的能力。你想要什麼?你是否自信能達到既定的標準從而得到獎金?瞭解你自己的需要將有助於你選擇公司的型別,每個公司所能給的報酬和福利都有許多由來已久的制約,瞭解公司在其運營能力和預算範圍內所能給予的,將有助於你取得更大收穫。

2、瞭解特定談判的不同變化。有時你這樣的人才在市場上並不多見,公司通過面試發現你是惟一的人選,便會很快聘用你。如果這時你推遲聘用合同談判的話,你的優勢地位將增強。你可能是公司的幾個候選人之一,公司願意聘用任何一個人。報酬是決定聘用的關鍵因素,權衡一下形勢,瞭解每一方的相對形勢將有助於你決定如何進退。

3、永遠不要說謊,但要利用你的優勢。誠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談判中說了謊,一旦被人發現,你就失去了所有的信譽,將處在非常不利的位置。另一方面,你也不要直截了當地回答某個問題,除非這樣回答能使你獲益。你可以決定回答的內容和方式。

4、未知也可以成為你的優勢。如果一個僱主不能確定怎樣才能聘用你,他所給的報酬有可能是最好的報酬。如果你洩露了太多的資訊,那麼報酬有可能沒有原來那麼高。如果不告訴僱主你確切的報酬,這將迫使他提出最好的條件。

5、善始善終,把握最佳結束談判時機。在談判時你得到了你期待的,這時你應該感謝與你談判的人。如果你還沒有意識到此時應該停止談判,那麼你可能會讓公司覺得他們選錯了人。

(二)簽訂勞動合同:不打無準備之仗

勞動合同的簽訂,不僅事關個人在薪酬、福利、保險等方面的物質利益,還涉及到諸如培訓、晉升等個人長遠發展問題,因此必須慎重對待。在試用期間或面談接觸之際,應全面瞭解與工作相關的情況,切忌在工作難找的壓力下,急於催促用人單位簽約,結果反為用人單位所制。對於剛畢業的學生,尤應注意這一點。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勞動爭議發生後處理爭議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簽訂合同前,勞動者至少應具備以下三方面的常識:

1、提前準備。在勞動合同訂立前7天,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合同文字,以便對合同文本內容有充分的瞭解,特別是對於雙方協商約定的條款,尤應引起高度重視。

2、把握內容。從全面保護個人利益出發,應儘量瞭解《勞動法》的內容,這一點雖然對大眾來說有很大的難度,但從合同本身出發,應清楚勞動合同的條款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法律規定的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應負的責任共7方面的內容;二是雙方認為有必要明確約定的條款,應明確寫明。

3、重點了解。在把握合同條款的基礎上,還應該清楚瞭解事關自身利益的兩部分內容。

一是在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以及補償標準。關於這一點,《勞動法》列出了7項內容,可向勞動部門查詢。

二是在什麼情況下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

(三)簽訂勞動合同:善後是成功的一半

勞動合同簽訂後,還應積極做好善後工作。明目張膽的不公正合同比較好防範,即使在簽訂比較正規的合同時,也要洞察蛛絲馬跡,以防上當。——附加條款要看清。在聘用合同中,一般都是會有一些附加條款的,求職者在簽訂前一定要讓企業拿出原文,仔細審看無異議後,還要蓋章留存,作為依據。要認真檢查有無遺漏的約定事項或者附加說明,需要立即補齊的絕對不可拖延。

1、當面簽字、蓋章不可少。求職者拿到合同,應該讓企業及其負責人同自己一起當面簽字蓋章,以防某些企業利用先後簽字的時間在合同上做手腳(更改數字、時間等)。同時,仔細鑑定單位所蓋公章,看其是否與自己即將進入的單位一致。因為事後往往發現,在同一法人單位下,會存在許多分公司、下屬單位或營業部門,不少勞動者是不願意進入所有的部門的。

2、數字一定要大寫。合同簽字後,有些企業會抓住時間空隙,將合同上的數字更改讓求職者吃“啞巴虧”,所以,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涉及數字時,一定要用大寫漢字。

另外要注意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和附加條件(如簽證、登記);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管;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有糾紛,應通過合法方式解決。

二、勞動合同要怎麼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由於勞動合同很多時候都是由用人單位來擬定的,雖然人社部有規定勞動合同的模板,但是卻也給了用人單位一定修改、調整的權利,尤其是一些單位除了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外,還會與其簽訂補充協議,而補充協議裡面的內容,可以說就是更重要的,因此也就是需要勞動者給外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