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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後廠方未給職工一份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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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簽訂後廠方未給職工一份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簽訂後廠方未給職工一份該怎麼辦?

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二、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平等自願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地位平等,應以平等身份簽訂勞動合同。自願是指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本人的意願,不得采取強加於人和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條款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才能簽訂勞動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執行勞動合同制度過程中有些合同規定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子女;因工負傷協議“工傷自理”,甚至簽訂了生死合同等顯失公平的內容,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這類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成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因此,在簽訂合同前,雙方一定要認真審視每一項條款,就權利、義務及有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並且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有效合法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同時,要注意勞動合同的內容,這是履行勞動合同和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除此以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勞動合同期限有三種形式,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三種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明確的終止日期。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以一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時間為合同期限,也是有固定期限的一種特殊形式。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但必須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終止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工作內容”主要指應該完成的工作任務的數量或指標。由於《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工作內容”的規定要與同崗、同工種的職工完成的任務相同。

簽訂勞動合同後,公司未給員工一份,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簽訂勞動合同時,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合同內容可簡可繁,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合同既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又要結合實際,應該以書面的形式簽訂,同時要注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