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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糾紛中有什麼樣的法律適用原則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89W)

1、當事人選擇法律時需要“明示”。
在涉外合同中,如果遇到合同訂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變更和轉讓、合同終止以及違約責任等爭議。
按照這一規定,當事人應當以明示的方式選擇,也就是在締約時或爭議發生之後,以文字或者言詞明確作出選擇合同準據法的意思表示。
2、未選擇者適用“最密切聯絡”原則。
如果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按照這一司法解釋,法院應根據最密切聯絡原則確定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一個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合同的準據法。
3、違反我國公共利益者適用我國法律。
司法解釋中規定“適用外國法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該外國法律不予適用,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同時,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規避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該合同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律依據】
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6條規定:涉外民事關係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絡區域的法律。

涉外合同糾紛中有什麼樣的法律適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