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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適用什麼過錯責任原則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43W)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佈實施以來,對如何進行處理醫療糾紛有了更明確的指導意義,在實踐中,特別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醫患雙方以及人民法院在諸如定責等問題上存在不少分歧,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討論分析。

醫療糾紛適用什麼過錯責任原則

所謂“醫療事故”即是指醫療機構以及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這個概念與民法上關於民事侵權行為是相一致的。所謂民事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的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

如何來認定是否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涉及到民法上討論的“歸責原則”。所謂歸責,就是指責任的歸屬,即應由誰來承擔責任。現代民法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呈多元化趨勢,即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被確立,且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有擴大趨勢。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充要條件,即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責任下,對侵權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援。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對其賠償責任的範圍產生影響。

推定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推定其有過錯,並承擔侵權責任。推定過錯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並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方式。對這類侵權行為,舉證責任的分配一般採取“舉證責任倒置”,但採用這一原則時,只能適用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發生後,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歸責標準,即不因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與造成的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他就應承擔民事責任。同樣無過錯責任原則僅適用於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要有:危險責任、產品責任、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情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補償,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在輸血後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審理中,在採供血機構和臨床用血的醫療機構不存在過錯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令採供血機構對受害人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採供血機構通過責任保險來由保險公司分擔其責任。但也有一些省市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因為採供血機構或者臨床用血機構存在過錯或是不能舉證證明其沒有過錯,而判令鉅額賠償。

醫療糾紛過錯責任原則實際上就是對過錯責任原則的延伸。醫療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一般由醫療機構負責舉證。儘量提供一些可以證明醫患關係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