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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糾紛適用法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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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糾紛適用法律是怎樣的

我國旅遊產品涉及面非常廣泛,物件也多種多樣,因此與旅遊產品並沒有一個能夠具體去衡量的標準,加之旅遊過程的中不穩定因素太多,因此常常會出現旅遊糾紛。那麼旅遊合同糾紛適用法律有哪些?我們進行相關具體瞭解。

旅遊合同糾紛適用法律

(一)旅遊服務沒有達到約定的品質(質量標準)而引發的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

我國《合同法》第262條規定了承攬人的瑕疵擔保責任。旅遊合同的承攬性質決定了旅行社對其提供的旅遊服務亦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即其向遊客提供的旅遊服務應達到約定的品質。“約定的品質”在解釋上包括明示約定或默示約定,如無明示約定,應依默示約定(如《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旅行社出境旅遊服務質量要求》、《導遊服務質量》等行業標準),如不能依默示定其品質,則依交易習慣而定,至少須擔保中等品質。這種瑕疵擔保責任,在性質上較近似於物的瑕疵擔保,而非權利的瑕疵擔保。我國《合同法》第262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條如何適用於旅遊合同?

1.遊客對於旅遊服務的瑕疵,有請求旅行社予以改善的權利。此權利與上述條文規定的定作人的修理請求權相當,不同之處在於定作人行使修理請求權應給予承攬人合理期限,而遊客的瑕疵改善請求權因旅程和行期的限制,可徑直行使,不必為旅行社留有相當期限。此外,承攬人在合理期限內不作修理時,定作人可自行修理,必要的修理費用由承攬人承擔,而遊客對旅遊服務的瑕疵並無自行改善的能力。

2.對於旅行社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的旅遊服務瑕疵,遊客有請求減少旅遊費用的權利。此權利與上述條文規定的定作人的減少報酬請求權相當。

3.旅行社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的旅遊服務瑕疵,致使旅遊合同的預期目的不能達成時,遊客如不想繼續參加旅遊的,除有權減少旅遊費用之外,還可以解除旅遊合同。這一點是《合同法》第94條的應有內涵。值得注意的是,“致使旅遊合同的預期目的不能達成”的瑕疵應當是旅行社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的重要瑕疵,例如埃及之旅因交通延誤致使無法參觀金字塔等。為了保護遊客的權益,於上述解除合同的情形,旅行社應將遊客送回原出發地,由此所產生的費用應當由旅行社承擔。

4.遊客對於旅遊服務的瑕疵,除可以行使上述三種權利之外,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此權利與上述條文規定的定作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相當。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損害賠償的範圍有合同利益損害賠償的傾向,並不以解除旅遊合同為條件。

(二)旅行社未按約定的旅程履行提供旅遊服務義務的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

實踐中,旅行社擅自改變旅程或遺漏景點而引發的合同糾紛是目前旅遊合同糾紛中的主要型別。按合同約定提供旅遊服務是旅遊合同中旅行社的主給付義務,如因可歸責於旅行社的事由,致使旅遊未依約定的旅程進行,在性質上屬於債務不履行,旅行社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理解為合同履行利益的損失的賠償。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的規定,導遊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專案,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據此,旅行社改變旅程和遺漏景點,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只是旅行社未支出的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以及在此基礎上計算的同額違約金,而不是與遊客所受的損失即未得到合同約定的服務所相當比例的旅遊費用。這實際上將旅行社違約過錯的成本由遊客來全部或部分承擔,有違合同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此外,如果景點沒有門票,那遊客的損失就更失去了計算的根據。應當注意的是,因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事由致使旅程改變時,旅行社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旅行團中某位遊客,因遲到而未趕上飛機,導致其旅程發生變更,就不屬於“可歸責於旅行社的事由”,旅行社對此無賠償責任可言。

以上,是在旅遊合同糾紛中由於旅遊社沒有旅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旅行者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法律救濟的相關適用。在由旅行社的原因導致的旅遊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可以能夠很好的維護受損害者的利益,同時也是對旅遊服務行業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