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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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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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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法律適用


1、首先要看合同當事人選擇的是不是中國的法律,沒有選擇就不能適用。

2、當事人選擇法律時,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選擇的範圍只能是實體法。而且,不能違反當事人所在國的基本原則和該國法律的強制規定。如我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3、當事人沒有選擇時,可以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這被稱為“最密切聯絡原則”,如合同的締結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標的物所在地法、當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法院在依此判斷時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4、優先適用國際條約和在一定條件下適用國際慣例。

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首要原則是當事人意思自治(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這個理論是杜摩蘭(Dumoulin)在16世紀時提出而在19世紀時由學者仿效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命名的。根據該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適用於合同的法律,而合同的各個方面的問題也都按照這個法律來決定。意思自治原則已為各國所廣泛採用,並規定在各自的國際私法中。鑑於意思自治在世界範圍的廣泛接受,本文擬就其在涉外法律適用中有關的理論和實際問題做一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