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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法條競合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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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常常有一些人利慾薰心產生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發生在社會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市場經濟的交易活動中,商標權的侵犯和濫用等常常引起法律糾紛。那麼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法條競合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法條競合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一、什麼是法條競合

法條競合,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係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況。

法條競合在德國刑法理論上,佔支配地位的觀點將其分為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和吸收關係。日本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法條競合除了上述三種形式外,還有擇一關係這種形式。所謂擇一關係,是指可以同時適用於一個行為的數個構成要件相互處於可以兩立的關係時,只適用其中某一構成要件,排除其他構成要件的適用。不過,日本也有學者認為,擇一關係所針對的情形,實際上只不過是事實認定的問題,並非各法條本身的競合。

二、法條競合的處理原則

對“法條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是:

當法條重合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如我國刑法規定了盜竊罪,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同時又規定了盜竊槍支、彈藥罪,屬於特別規定。特別法與普通法的競合,是在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兩種社會關係的情況下發生的。如“盜竊槍支罪”,既侵犯了槍支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對槍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罰上對競合犯選擇對社會關係侵犯性質嚴重的罪定罪,一般適用特別法。

當法條交叉時,複雜法優於簡單法

如行為人為了達到殺人目的而實施爆炸行為,構成“爆炸罪”。刑法規定的“殺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權,是簡單法,而刑法規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公私財產權,是複雜的社會關係,是複雜法。複雜法規定的犯罪對社會關係侵犯的性質較簡單法更為嚴重,所以,當“競合犯”觸犯的法條交叉時,一般選擇複雜法處罰。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適用重法優於輕法原則

如我國刑事立法規定了“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二罪之間具有普通法和特別法的競合關係。但刑法規定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詐騙罪規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顯然,“詐騙罪”規定的法定刑重於“招搖撞騙罪”。所以當招搖撞騙犯罪詐騙公私財產數量特別巨大並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招搖撞騙罪的法定刑不符需要時,就不能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一般原則,而應適用重法優於輕法原則。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是法條競合法律適用原則在特殊情況下的補充,更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

綜上所述,相信大家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法條競合的處理原則已經初步瞭解。一般情況,如果違反了多條法則,則需要按照特別法高於普通法的原則、法條出現交叉情況,則需要依據複雜法高於簡單法的原則進行糾紛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