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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產糾紛訴訟的原則是什麼?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77W)

涉外房產糾紛訴訟的原則是什麼?

涉外房產糾紛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房產糾紛,涉外因素包含兩種可能,一種是主體涉外,一種是內容涉外。在司法實踐中,處理涉外房產糾紛,有一定的原則,並且應當注意防範一些風險。今天,本站律師就和大家聊一聊涉外房產糾紛的一些問題。

一、涉外房產訴訟應當遵循的原則

在涉外房產法律實務中,涉外房產訴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

(二)適用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原則;

(三)國家主權原則;

(四)司法豁免原則。

二、法律風險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涉外房產訴訟法律實務,涉外房產訴訟可能發生以下法律風險:

(一)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的法律風險;

(二)涉訴房產是否在中國境內的法律風險;

(三)被告在中國境內是否有住所的法律風險;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是否在法定時間上訴的法律風險;

(五)訴訟前申請財產保全的,是否在法定時間起訴的法律風險;

(六)被告申請延期答辯的法律風險;

(七)被告是否享有司法豁免權的法律風險;

(八)享有司法豁免權的當事人,其所在國是否放棄豁免權的法律風險。

三、法律後果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涉外房產訴訟法律實務,涉外房產訴訟可能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一)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的,可能承擔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法律後果;

(二)涉訴房產不在中國境內的,可能承擔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法律後果;

(三)被告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可能承擔答辯期間、上訴期間被縮短的法律後果;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未在法定時間上訴的,可能承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後果;

(五)訴訟前申請財產保全,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訴訟的,可能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後果;

(六)被告申請延期答辯的,可能承擔人民法院駁回申請的法律後果;

(七)被告享有豁免權的,可能承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後果;

(八)國家放棄享有司法豁免權的,可能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四、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第二百四十六條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五十二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四條 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涉外房產糾紛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在涉外房產法律實務中,除了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原則外,還應當符合國家主權原則及司法豁免原則,在涉外房產糾紛中應注意防範上述幾種法律風險,不同的情況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