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涉外專長>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中的實體法律適用原則有哪些?

涉外仲裁 閱讀(7.02K)

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增強,我國與外國之間的聯絡已經較為頻繁,為了保護我國的主權,維護我服哦商人的利益,國家相關立法機關根據當前國際形勢制定了涉外法律規範,根據法律規定,涉外仲裁中的實體法律適用原則有哪些?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涉外仲裁中的實體法律適用原則有哪些?

1、當事人選擇仲裁實體法原則

雖然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效力來源於國內立法或者國際立法的認可,但是,在仲裁實踐中,一旦當事人選擇了適用某一國家的實體法,仲裁庭即直接適用當事人所選擇的實體法,因此,當事人意思自治這一原則自然也就在涉外爭議案件的仲裁中得以承認與適用。

應當注意的是,在涉外仲裁中,雖然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所適用的實體法,但是,這種選擇並不是絕對的,如果當事人選擇適用我國法律以外的法律或者國際公約作為處理爭議案件的實體法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違反我國法令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

(2)與爭議案件具有一定的聯絡

(3)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

2、依衝突規則或者密切聯絡確定實體法的原則

在涉外仲裁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存在,如果當事人沒有選擇所適用的實體法,此時,仲裁庭就承擔起確定爭議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的職責。仲裁庭在確定所適用的實體法時,通常按照以下兩種方法:一是依據衝突規則確定所適用的實體法;二是依據密切聯絡直接確定所適用的實體法。具體而言,衝突規則確定實體法,要注意以下幾點:

(1)適用仲裁地國衝突規則所確定適用的實體法;

(2)適用仲裁庭認為最為適當的或者可適用的衝突規則,如仲裁舉行地或者仲裁庭所在地國衝突規則、裁決執行地國家的衝突規則、國際私法公約和交貨共同條件中的衝突規則等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

(3)適用最密切聯絡的衝突規則確定應適用的實體法。依據密切聯絡直接確定實體法要注意的是:與依據衝突規則確定實體法原則不同,密切聯絡原則即仲裁庭不考慮衝突規則,而直接根據案情的需要確定應當適用的實體法。在涉外仲裁實踐中,具體可以採取兩種做法:一是比較的方法,即仲裁庭通過對爭議案件所涉國家的實體法規則進行分析比較,從而直接確定所應適用的實體法。二是最密切聯絡的方法,即仲裁庭通過對與爭議案件有關聯的各種因素的分析與比較,確定適用與爭議案件最密切聯絡國家的實體法。

3、適用國際條約與國際慣例原則

涉外仲裁在選擇適用實體法時,如果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所在國參加了某一共同的國際公約或者國際條約,或者雙方當事人所在國之間簽訂了雙邊條約或者協定,除非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爭議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作出約定,否則,應當直接適用該國際條約或者公約。

國際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經濟貿易和海事活動中逐漸形成的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商業行為規範,在涉外爭議案件中適用國際慣例已為我國相關法律明確加以規定。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在於他國進行經濟往來的過程中,若發生經濟糾紛,當事人是可以自主選擇適用的法律規範的,對適用何種型別的法律存在爭議的,適用國際條約,或者是與其密切相關的國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