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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處置程式規定是什麼

資產拍賣 閱讀(2.85W)

一、國有資產處置程式最新規定是什麼

國有資產處置程式規定是什麼

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主要方式有:調撥、變賣、報損、報廢以及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等。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  

終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  

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實物資產投資等方式。  

資產處置,是指資產佔用單位轉移、變更和核銷其佔有、使用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改變資產性質或用途的行為。資產處置的主要方式有:調撥、變賣、報損、報廢以及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以下簡稱非轉經)等。資產處置應逐級申報,分級審批:

(一)一次性處置價值原值20萬元以下的資產,由各部門審批,報國管局備案。

(二)一次性處置價值原值20萬元(含)以上的資產,需經資產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國管局審批。

(三)國有土地、房屋及建築物、汽車的處置,均報國管局審批。

二、國有企業改制資產處置的方式包括哪些?

1、國有企業改制涉及土地部分的改制主要內容是對土地資產的界定、處置和評估,合理處置土地資產對促進國企改革有重大意義,有利於盤活和顯化土地資產,國有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式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租賃;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保留劃撥方式。

2、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出租方式適用的條件是國有企業改變原有的國有性質,而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集團、股份合作制;或者被非國有企業兼併;對外租賃經營;企業破產等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應該採用土地出讓或租賃形式。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授權經營適用條件是關係國計民生,國民經濟命脈的關健性領域和基礎性企業或大型骨幹企業,改組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集團的企業改制,並且要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保留劃撥方式適用條件是:(1)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2)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專案用地;(3)不進行公司制改造的國有企業,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4)國有企業兼合國有企業或其它非國有企業後仍為國有工業生產企業或國有企業兼併、合併的對方為瀕臨破產的企業;(5)國有企業改組成國有獨資公司的。保留劃撥方式要由有批准權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除了國企改為國有獨資公司外,保留劃撥方式的期限不超過5年。

首先需要給大家明確的是國有企業改制資產的處理主要是土地使用權的處理。而這種土地使用權的處理又指的是劃撥得到的土地使用權,同時進行處置的時候還需要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