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資產評估程式有什麼?
1、收集資料
2、設計調查表與評估表
3、核查待估固定資產
4、劃分待估固定資產的類別
5、確定評估的價格標準與方法
6、收集和測定各種技術引數
7、計算評估值,編制評估報表
二、國有產權轉讓要經過哪些程式?
(一)書面決議
1、實施專案可行性分析和研究。
2、按照內部決策程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1)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
(2)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
(3)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代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代會討論通過。
(二)清產核資
1、轉讓方組織清產核資
此情形適用於轉讓方擁有控股地位的情形:
(1)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2)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對轉讓標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實施離任審計)
2、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進行清產核資
此情形適用於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情形,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三)資產評估
1、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實施資產評估。
2、評估報告須經核准或者實施備案,對於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3、確定轉讓價格。轉讓價格的確定不得低於評估結果的90%,如果低於這個比例,應當暫停產權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交易。
(四)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公告產權交易資訊
1、資訊應當公告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徵集受讓方。
2、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3、披露資訊的內容:
(1)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2)轉讓標的企業產權的構成情況。
(3)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
(4)轉讓標的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資料。
(5)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
(6)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情況。
(7)其他須披露的事項。
4、受讓方應當具備的條件:
(1)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3)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受讓方為外國、港、澳、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受讓企業產權應當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其他有關的規定。
(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1、徵集到兩個以上受讓方的,應當採取拍賣和招標的方式實施。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
產權轉讓合同的內容包括: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和住所;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轉讓方式、價格、價款支付時間、付款條件;產權交割事宜;稅費負擔;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違約責任;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其他條款。
2、徵集到一個受讓方的,或者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注意:採取這種方式實施產權轉讓的,並不必然直接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即應當草簽合同,然後實施可行性分析、研究,並經總經理辦公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後,才能簽訂正式合同。
3、經轉讓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企業職工優先安置方案)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解決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並做好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工作。
(六)價款支付
1、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
2、轉讓原則:一次性付清的原則;一次性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首期付款額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付款期限也不能低於1年。
3、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採礦權、探礦權轉讓的,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有關的規定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七)憑產權交易憑證辦理產權登記。
達成書面決議;清算企業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公告產權交易資訊;組織實施產權交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款項;憑產權交易憑證辦理產權登記。上文提到的就是國有資產轉讓的主要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