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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固定資產處置的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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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企業固定資產處置的方式是什麼?

國有企業固定資產處置的方式是什麼?

(一),資產處置可採用以下方式:

1、競價轉讓;

2、招標轉讓;

3、協議轉讓;

4、其它方式。

(二), 資產處置按下列程式進行

1、企業申報。市屬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由資產出讓人報市國資辦(籌)審批。

申報時需附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處置預案、職代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及有關證明材料。

資產處置預案應標明擬處置資產的數量、分佈、價值、擬處置方式、擬處置價格、購買意向等有關內容。

2、市國資辦(籌)研究稽核。市國資辦(籌)組織人員,通過實地調查與調閱有關材料,對資產處置預案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可行性研究,並提出稽核意見,報市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論證審批。

3、公開處置。資產出讓人向經市國資辦(籌)認定的具有主體資格的資產處置中介機構提出委託申請;中介機構採用多種形式進行資訊釋出;市國資辦(籌)組織資產處置價格工作小組確定資產處置底價;中介機構安排有意向的交易各方進行洽談或組織公開競價、招標,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促成雙方成交。

競價、招標公告發布後無人蔘加競價、招標,或者中投方棄標而無人替補中投,資產出讓人可要求中介機構依法重新組織競價、招標或進行協議轉讓。交易底價仍由市國資辦(籌)組織的資產處置價格工作小組確定。

4、結算鑑證。資產處置原則上採取受讓人出資購買的方式,交易資金劃入財政部門設立的國有企業資產處置資金專戶,按市政府規定的用途進行管理和使用;交易雙方持《資產處置合同》和中介機構證明及其他法律檔案,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享有哪些職權?

(1)依法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一是依法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二是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三是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和獎懲。

(2)對國有(控股)企業、企業國有資產的職責。一是指導推進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二是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進行監管。

(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規章、制度的職責。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還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出資企業要執行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享有,依法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權利;依法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規章、制度的職責;依法對國有(控股)企業、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