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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非法集資資產處置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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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非法集資資產處置依據是什麼?

在我國非法集資資產處置依據是什麼?

非法集資案件資產處置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

同時該《意見》中“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1、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2、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①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②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③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④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⑤)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3、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4、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值得注意的是,該解釋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投資人比照刑法中“被害人”,將其集資款按照“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予以返還。

二、非法集資案件資產處置方式

1、從法律層面講,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案件中的涉案財產要等到法院

終審判決後才能處理。這是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法定程式確定之前,在法律上應視其為無罪。所以非法集資、集資詐騙案的涉案財產在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前,其權屬不能發生變化,仍然屬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有,相關部門只是代管的角色。

2、非法集資案件資產處置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公安機關先期處置方式。公安機關先期處置方式有:查封、凍結、扣押和追繳。涉案資產的追繳、查封、凍結和扣押工作主要由公安機關進行。二是資產處置領導小組全面處置方式。資產處置領導小組全面處置方式有:資產確權、變賣、拍賣、實物資產出租、債權人會議、債轉股、債務轉移、管理人制度、破產清算、變現及兌現等方式。全面處置方式的啟動的時間通常是在人民法院接到移送起訴的卷宗之時。

非法集資案件投資人換回損失的方法

1、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的被害人遭受損失一般是由於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其財產,根據《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應當通過法院對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的被害人財產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的方式彌補損失,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為人身被侵犯、財物被毀壞時,可以通過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人的合法財產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與案外民事債權同在民事法律關係層面,在不涉及擔保物權的情況下,根據民法中普通債權平等性原則,二者平等地對刑事被告人的合法財產享有受償權。

3、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致人身損害、財物毀損造成的損失,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向被告人索要賠償,此時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在侵權賠償中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即每一個被告人都有義務對被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但是對於超出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可以依法向其他被告人行使追償權。而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被追繳或責令退賠範圍即使超出其實際所得,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向其他被告人進行追償,這樣對該被告人顯失公平。

在我國非法集資資產處置依據是根據最高院關於非法集資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給出的規定,所以非法吸收的資金都屬於違反所得。非法集資的資產一般是現有公安機關查封、凍結、扣押和追繳;然後是資產處理小組變賣、拍賣破產清算、變現以及兌現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