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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重大資產處置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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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重大資產處置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重大資產處置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重大資產處置的規定是公司處分公司內部一些具有重大比例的財產,而且這種公司財產的處分的方式,已經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造成了非常重大的影響,在《公司法》75條當中就已經規定,異議股東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可以將主要財產轉移。公司處置重大資產的行為,是指公司處分相對於公司資產總額而言佔相當比例,且對公司主要經營活動構成重大影響的資產行為。重大資產處置行為與營業轉讓聯絡極為密切,但並不完全等同於營業轉讓。

《公司法》第75條只是將主要財產轉讓作為異議股東向公司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的場合之一,而此處未解釋何為主要財產。

第105條規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這裡也未對重大資產作出解釋,只是強調本法有規定的或者公司章程自己定義的,便構成重大資產轉讓。但是針對上市公司,無論是《公司法》、《證券法》還是中國證監會和兩個交易所,都很關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轉讓行為。《公司法》第122條既未從質的方面,也未從量的方面定義重大資產,僅僅是強調上市公司如果在一年內買賣重大資產的總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30%時,只有股東大會有權作出決議,而且該決議必須經特別多數表決權通過。

二、《公司法》重大事項包括哪些?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現實生活當中,《公司法》當中,對於一些重要的事項都做出了非常明顯的規定,比如說要對於重大的財產做出處置的話,也是需要由相關的內部決議的,因為這已經屬於公司當中的一個重大的事項了,必須要有過多的股東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