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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程式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土地承包 閱讀(1.08W)

我們都知道,國有土地歸國家所有,他涵蓋了我國國土範圍內的所有土地。國家可以通過轉讓、租賃等方式將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轉移到其他人或企業的手中,但所有權始終歸國家所有,也就是說,國家在試用期屆滿或其他特殊情況下,有權收回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那麼,什麼情況下可以將土地收回?今天,小編就來為您講講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程式的法律規定。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程式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並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來使用。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由於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一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沒有本質的區別。國家在收回農民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時也要給以適當補償。依法有償受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成為一種完整意義上的財產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贈與、繼承、抵押,與一般通過劃撥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是"有償"、"有期",這是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對使用權進行的一種限制,是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措施。

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土地法》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都市計畫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三、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程式的法律規定

收回國有土地需要經過以下幾個方面的程式:擬訂收回方案、聽證、報批、下達決定書、登出登記、補償等。

(1)擬訂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調整用地的檔案,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的企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並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並告之聽證的權利。

(2)聽證: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後的一定期限內向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後,應該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聽證。

(3)報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聽證後規定的一定期限內,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4)下達收回決定書。根據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權利。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後若干期限內(按照《行政複議法》規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起訴。

(5)登出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後,由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登出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併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對於出讓的土地,還應當依法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經設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權之前,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解除抵押合同,並向登記機關辦理登出抵押登記手續。

原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抵押權人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提出異議的,不影響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行政行為的執行。

(6)補償:因使用期屆滿,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土地使用權人違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不予補償。

對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補償。

採用貨幣補償的,其補償標準由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在評估的基礎上,依據實際使用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涉及地上物處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執行。

國家永久的享有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其他自然人或企業可以通過租賃,轉讓,抵押、贈與等方式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為了保證土地使用權得以流通,通常會對土地的使用權做一些限制措施,以保證土地使用權到期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小編已經為您提供了詳細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程式的法律規定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