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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產處置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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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良資產處置流程是什麼?

不良資產處置流程是什麼?

1、首先要確定擬處置標。處置標的確定後,多數專案需要進行處置公示,會在報紙上和資產管理公司的網站上進行公示。

2、進行債權評估。除損失類債權或能夠回收本金的債權,其他債權通常要進行評估。

3、依據評估結果擬定交易價格。評估結果出來後,資產管理公司會與投資者擬定交易價格。

4、撰寫處置方案並報批。資產管理公司專案組撰寫處置方案進行報批。

5、選擇拍賣行並進行拍賣。批覆後選擇拍賣行,讓拍賣行登刊組織拍賣。

6、簽約付款。

7、債權交接、債權轉讓公告。資產管理公司轉移借款合同、催收通知、抵押權證等資料,由購買方履行義務。

二、不良資產處置的方法

1、常規催收

對一些尚在經營、有翻盤機會且有償債意願的債務人,債權人可採用上門直接催收方式,但應密切監控債務人的經營狀況、還款能力、涉訴案件、逃廢債務、其他債權人追索等情況。

2、和解清收

債權人可綜合考慮已查控財產的種類、價值、處置難度、處置時間,評估回報期望、回報週期,債務人的背景能量、對抗性,及債務人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負債情況、不可知的障礙因素、其他債權人的執行力度等等,徵求合作伙伴的意見後,決定是否與債務人和解;決定和解的,一併研究和解的方式、額度及付款時間。

3、訴訟清收

除非債務人具有重組盤活的可能,或者老老實實有誠意與債權人談和解,否則,債權人首先應考慮是否採用訴訟(含仲裁、申請強制執行效力公證)追償。當然也不是盲目起訴,投資乾應在論證可行性及成本控制的基礎上,根據債務人的財產情況,合理確定行動的時機、方式、標的和申請財產保全;裁決生效後,債權人應儘快申請執行。

4、追加償債主體

對於窮盡手段仍然無法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線索或其財產不足,或者債權人已有證據及法律依據可以追加債務人的關聯人承擔責任的,可以按照乾貨之四的相關內容,在執行程式中追加或者通過訴訟手段追加償債主體。這是沒有辦法之中的辦法,但只要投資者盡調過關且掌握核心證據(有時候要用非常規手段取得證據),有時會有奇效。

5、以物抵債

採用修改債務條款方式的,債權人應對債務人的償債能力進行分析,謹慎確定新債務條款,與債務人重新簽訂還款計劃,落實擔保條款(尤其要增加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作連帶擔保)和相應保障(查控)措施,督促債務人(擔保人)履行約定義務。採用資產置換方式的,債權人應以提高資產變現和收益能力為目標,確保擬置換的資產來源合法、權屬清晰、價值公允,並嚴密控制相關風險。

6、以物抵債

當債務人確實沒有或不具備足額的現金償還能力,企業已處於破產邊緣或已停業經營,不會出現起死回生的情況,如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物,則將一無所有;或者債務人除欠本案債務外還有其他債務,而其他債權人已(擬)起訴債務人,正(擬)查封、瓜分其財產;或者,債權人的目的就是接受以物抵債,通過自己能力大幅提升抵債物的價值(如轉性、改建、聯片開發等),或者為購入其他財產(資產包)預先設定處置障礙、今後謀求利益提前“佈局”。在上述情形下,債權人可以採取實現債權的捷徑——以物抵債。

7、債轉股

對於一些尚有經營前景、有還款誠意、債權人覺得可以信任和合作的債務人且除本案之外欠債不多的企業,或基於競爭關係、整合上下游、借殼上市、聯合開發、打破行業壁壘、繞開准入門檻、獲得特殊牌照、擴張產能、提升品牌等目的,債權人可以採用債權轉股權或以實物抵債後作價入股企業的方式實現債權。債轉股後,債權人應參與、監管或控制(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決策。

8、盤活重整

無論是股東讓出部分股權還是債權人願意削減一定本息,都屬於權力層面的重新組合。好的盤活重整能使不良資產在實體經營層面得到有效保持,避免有價值的資產變為沉沒成本,做到“標本兼治”。

9、轉讓債權

如果資產包戶數較多,或分佈地區較分散,自身團隊難以消化的,或者有新的投資機會擬儘快回籠資金及騰出人手接手新專案的,可以考慮將資產包拆解為小包或個案,通過營銷人才或外聘合作伙伴挖掘潛在債權人接盤(如何挖掘請參考乾貨之二的內容);另外,也有不少主動找上門的投資者。適宜以轉讓方式處置的債權包括:未掌握價值較大財產的專案,司法處置難度很大或處置時間很長的專案,自身團隊在該地區人脈、資源較薄弱的專案,債務人很有背景且對抗性很強的專案。不良資產處置

10、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援,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援證券的過程。

11、申請強制清算

對於懷疑債務人的股東(開辦單位)、實際控制人有轉移債務人財產的行為、且該等人員有足夠還債能力的案件,或者認為債務人的股東不會配合法院清算且該等股東有償還能力的案件,考慮到申請破產清算的時間較長,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強制清算。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個專門的檔案《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12、申請破產清算

對於債務人的財產已經被另案搶先查封、而首封法院又按查控順序分配執行款、預估己方難以受償的案件,或者債務人惡意轉移或處分財產(惡意抵押、惡意單獨清償)、難以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的案件,或者認為債務人賬目混亂、存在公款私存或關聯人侵吞公司財物嫌疑或懷疑債務人對關聯人有大額應收債權的,或認為債務人會擔心進入破產程式暴露黑幕的案件,或債務人本來還有重整盤活的機會但其過於囂張拒不配合的案件。

13、申請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追債的終極法律手段,債權人走投無路的時候,可以根據已掌握的事實和證據,向司法機關舉報要求追究債務人或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可以應用於追債案件的相關罪名。

不良資產的處置方法包括申請破產清算,轉讓債權,申請追究刑事責任,常規催收,和解清收,訴訟清收,追加償債主體,以物抵債,資產證券化,申請強制清算,申請破產清算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