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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產處置合作協議的規定是什麼?

資產拍賣 閱讀(3.11W)

1、資產重組

不良資產處置合作協議的規定是什麼?

資產重組包括企業重組、債務重組、資產轉換和併購等,其中債務重組包括以資抵債、債務更新、資產置換、商業性債轉股、折扣變現及協議轉讓等方式。其實是對債務企業做出債務重新安排,有的在還款期限上延長,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應收利息上做出折讓,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適當折讓。對債務人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是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中主要使用的一種方式。

2、訴訟追償

司法訴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維護國家金融債權的最後屏障,也是經濟活動中追索債務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業經營困難,但並不表明喪失完全的還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經營收入還有一定的償債來源,但一些企業無視信用,找各種藉口拖延歸還,利用各種手段逃債。通過起訴追索債務,能加大對債務人履約的力度,同時也可以避開國有機構處置不良資產需要履行的繁瑣報批手續。

3、債權轉股權

債權轉股權指經過資產管理公司的獨立評審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將銀行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階段性持股,並對所持股權進行經營管理。

4、多樣化出售

(1)公開拍賣。公開拍賣又稱公開競買,是一種通過特殊中介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和交易活動。不良資產採用公開拍賣處置方式,具有較高的市場透明度,符合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規則,能體現市場化原則,是當前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押資產中使用較多的方式。該處置方式主要適用於標的價值高、市場需求量大、通用性強的不良資產,如土地、房產、機械裝置、車輛和材料物資等。

(2)協議轉讓。協議轉讓是指在通過市場公開詢價,經多渠道尋找買家,在無法找到兩個以上競買人,特別是在只有一個買主的情況下,通過雙方協商談判方式,確定不良資產轉讓價格進行轉讓的方式。它主要適用於:標的市場需求嚴重不足,合適的買主極少,沒有競爭對手,無法進行比較選擇的情況。

(3)招標轉讓。招標轉讓是指通過向社會公示轉讓資訊和競投規則,投資者以密封投標方式,通過評標委員會在約定時間進行開標、評標,選擇出價最高、現金回收風險小的受讓者的處置方式。具體有公開招標轉讓和邀請招標轉讓兩種。該處置方式適用於標的價值大,通用性差,市場上具有競買實力的潛在客戶,但經一定渠道公開詢價後,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資者。

我國的資產的轉讓是我國的常見的公司的事項之一,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以保護自己的資產的權益,以避免在資產重組的時候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