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資產拍賣產權程式是什麼?
根據國家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的規定,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拍賣)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1、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
2、向委員會提出資產處置的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關於處置資產的函(一式二份。內容包括:固定資產的基本資訊;固定資產狀況說明;資產出售意向及方案等)。
(2)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一式二份)。
(3)《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專案備案表》。
3、經委員會稽核同意後,以不低於評估價作為底價通過產權交易所向社會公開拍賣。
4、拍賣收益要上繳市財政(國資)專戶,並將拍賣的有關情況報委員會備案。
5、上述資產為土地的,交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掛牌出讓。
二、擔保函後能否阻止法院拍賣房產?
擔保函為不能防止法院拍賣房產,而拍賣房屋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對拍賣房屋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第三百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查後,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二)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三)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並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擔保函之後也不能阻止法院拍賣房產,法院對財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不能影響抵押人的優先受償權,通過拍賣的相關程式之後還需要向相關的委員會進行備案之後才算是拍賣的程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