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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7.78K)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的規定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登記成立以後,股東是不可能退股的,想要“退股”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只要對轉讓價款達成一直,簽訂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即可完成,相對來說是最簡單的方式。

2、將股權轉讓給本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為外部的第三人收購股權首先會看這個公司是否有發展前途,一般對外轉讓股權要經過法定程式,其他股東還可能行使優先購買權,當然不管怎樣,都能夠如願以償的達到“退股”的目的。

3、公司回購股權,但是需要滿足《公司法》七十四條所規定的條件,該條規定的情形之下,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4、請求解散公司,也需要滿足法定條件,比如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這是其中一個可以解散公司的條件。當然還有其他情形也可以解散公司,在這裡不一一列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二、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

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股東要行使其退股的權利,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種情形都屬於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公司一旦成立,作為公司的股東其實並不存在退股的情況,不過卻可以通過轉讓自己手裡的股權,從而變更公司股東的身份,這樣的操作其實也算是“退股”吧。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除了轉讓股權之外,還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權或者請求解散公司,在這些情況下也是可以實現“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