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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退出股東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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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退出股東的方式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退出股東的方式有哪些

1、股權轉讓

(1)向公司其他股東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股東之間轉讓股份並不適用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並非按照出資比例來享受優先購買權,完全由股東之間意定完成股權轉讓。

(2)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三款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考慮到公司的人合性,股東對外轉讓股份時,需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這裡需考慮其他股東的優先認購權,同等情況下可以優先購買股份;

另外當出現多名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該考慮的是按照股東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2、符合法定條件要求公司回購的情形

(1)對特定事項的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是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是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是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減資

股東會決議減少註冊資本的,可以不以等比例減資,這意味著股東可以通過減資的方式退出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並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減少註冊資本辦理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答覆》規定,經股東會作出決議,公司部分股東減少其出資的,公司申請減少註冊資本的,登記機構應予以辦理變更登記。

股東們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流程,可以決定減少註冊資本。股東可以通過減少該股東的註冊資本,從而達到退出的目的。

4、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一經解散,那麼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為乾淨利索的一種退出方式,當然,程式比較複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股東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法人財產權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關於回購股權的相關規定

除股權轉讓外,特殊情況下,股東還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權。根據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裡請求收購的股東必須是投反對票的股東,並且要符合上述三種特殊的情況。

以上就是對有限責任公司退出股東的方式有哪些的相關解釋。若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則需要對企業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對債務的承擔。同時企業進行回購股東的股權需要滿足一下條件;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但五年內不向股東分配利益的,或者企業正在合併或者轉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