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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限制股東轉讓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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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限制股東轉讓的規定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限制股東轉讓的規定是什麼

1、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限制規定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

1、實質要件。又分為內部轉讓條件和外部轉讓的限制條件兩種。

(1)內部轉讓條件。一是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無需經股東會的同意。二是原則上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之間轉讓股權附加其他條件。三是規定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必須經股東會同意。

(2)外部轉讓的限制條件。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屬性,股東的個人信用及相互關係直接影響到公司的風格甚至信譽,所以各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轉讓股權,多有限制性規定。大致可分為法定限制和約定限制兩類。股權的轉讓,特別是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方能有效。

2、形式要件。股權轉讓除滿足上述實體條件外,一般還具有形式上的要件,所謂股權轉讓的形式要件,既涉及股權轉讓協議的形式締結,也包括股權轉讓是否需要登記或公正等法定手續。

四、股權轉讓的生效時間

根據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時間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的規定,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應從變更股東名冊起生效。

只要不是獨資的公司,公司的構成肯定會有股東和監事等。有股東肯定就會有股權的分配。股權一般不是平均分配的,會有一個控股人,哪怕控股人要比另一個人多百分之一的股權也好,股東會的股權可以隨便轉讓,不用開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