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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退出要給他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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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退出要給他錢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退出要給他錢嗎?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退出要給他錢。股東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於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權的價值,從而絕對喪失其社員地位的制度。

2、股東退股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東退股的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成立以後,一般來說股東是不能退股的,想要退股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只要對轉讓價款達成一致,簽訂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即可完成,相對來說是最簡單的方式。

(二)將股權轉讓給本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為外部的第三人收購股權首先會看這個公司是否有發展前途,瀕臨破產的公司一般是沒有人會收購的,一般對外轉讓股權要經過法定程式,其他股東還可能行使優先購買權,當然不管怎樣,股東都能夠如願以償地達到退股的目的。

(三)公司回購股權,但是需要滿足《公司法》七十四條所規定的條件,該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四)請求解散公司,也需要滿足法定條件,比如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這是其中一個可以解散公司的條件。

有限公司成立之前,需要有發起人,而發起人一般需要繳納一定的股本。公司在成立之後,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也允許新股東的加入、允許股東的退出。股東退出、加入之後,如果導致股東的名稱變更,一般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東的更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