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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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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規定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規定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規定是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是不能低於註冊資本的20%,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二、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對於其後股權以及出資比例在法律上是沒有相關的規定的,但是如果是對於首次出資的話,出資金額的比例是不能夠低於註冊資本的20%。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需要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一旦出資成功的話,那麼就有出資證明書,具體應當載明的內容,包括由公司和名稱,公司成立的日期,公司的註冊資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