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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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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規定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規定是什麼?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2、以這樣的方式轉讓股權的,轉讓的雙方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然後由公司登出原股東證明,給新股東/購買股東發股東證明,公司更改股東名冊,在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股東變更登記。股權轉讓涉及到個人所得稅,出售一方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3、股權轉讓後,獲得股權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與義務。

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轉讓規定是什麼?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此種方式的稅費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視被執行人財產情況、執行情況而定。

3、購買股權的股東獲得公司股東權利和義務。

在當代的社會,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因為個人的原因需要將自己手中所擁有的股權轉讓出去的話,分為兩個不同的方式,第1種是內部轉讓,沒有過度限制,還有一種是外部轉讓需要經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