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分紅的規定有什麼?
有限公司股東分取紅利的規定是: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公司設立實行認繳制度,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可以申請設立登記。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二、股權代持的效力有什麼?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司法實踐中要對股權代持行為效力進行認定需著重把握好以下三點:
1、對股權代持行為的效力作出認定;
2、對股權代持行為效力進行認定時應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
3、股權代持行為的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顯名股東約定,以其名義代替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處置其名下的股份。認定股權代持行為效力時,需要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注意股權代持行為的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