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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出資期限股東未足額出資是否承擔責任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03W)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出資期限未屆滿的,股東不屬於出資違約,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但如果公司破產清算的,視為未履行出資,要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未到出資期限股東未足額出資是否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