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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不足承擔連帶責任嗎?

公司經營糾紛 閱讀(2.38W)

無論“實繳”還是“認繳”,股東都必須對自己的出資負有足額到位的義務。因此,實繳資本不足股東也承擔連帶責任。相關法律解釋如下:

股東出資不足承擔連帶責任嗎?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股東存在以下幾種情形時,應承擔無限責任或賠償責任:

1、公司註冊資金不到位,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註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餘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控制股東是指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並能對公司的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控制股東可以是持多數股的股東,但不限於持多數股的股東

6、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連帶責任產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將連帶責任劃分為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法定連帶責任是指由相關法律法規所明確規定,責任人應對承擔的連帶責任。約定連帶責任是指當事人之間事先達成協議,相互約定各自承擔的多少責任的連帶責任。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責任人最終承擔責任份額不同。

股東根據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向公司交付資本以獲取公司股權,並承擔一定責任。而實際情況中,存在“實繳”與“認繳”兩種情況,此時無論是何種情況都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我們如果是作為公司的股東的話,是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責任的劃分與承擔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