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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股東對未出資股東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經營管理 閱讀(7.63K)

一、出資股東對未出資股東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出資股東對未出資股東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出資股東對未出資股東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出資不實的,應當補交出資,其他股東應當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該條是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一般規定,股東若沒有按章程約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則他應該承當兩種責任:

1、向公司補足出資;

2、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股東出資不到位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 對公司應承擔的出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如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或在公司成立或資本驗資之後,將出資抽回,以及遲延出資的情況,依法可由公司本身直接要求未出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足額繳納出資,並賠償延期出資的損失,如股東拒絕履行的,公司完全可以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未出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有關股東瑕疵出資的情況,如公司發現所出資的實物實際價值顯著低於評估價格(或章程所定價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1規定,公司有權要求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且可以要求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另對於股東作為出資的財產存在權利或物的瑕疵,致使財產價值顯著降低或公司無法實現此財產價值時,依據公司法第31條規定的精神,公司也有權要求出資股東補足差額,並要求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舉例說明:假設上述案例中王某以一套機器裝置作價25萬元出資,出資後,公司發現這套機器裝置作價入股時的市場價格僅有15萬元。此時公司完全可以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補足差額,並且可以將劉某作為共同被告,要求劉某承擔連帶責任。

2、 對已出資股東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

出資義務有雙重性質,一方面,出資是公司法上的法定義務。另一方面,出資是股東之間的合同義務。在有限責任公司,數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約共同出資成立公司,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對其他當事人的承諾,按約向公司交納出資。

在股東違反章程規定、未履行出資義務,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時,公司經常會由於某種原因不能採取訴訟救濟,這時已出資股東可以為了公司及所有股東的利益,依據章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未出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並賠償公司相應的損失。在股東代表公司起訴要求未出資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同時,可一併要求未出資股東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對於違約金的歸屬,依據相對性原則,未出資股東是違反了與其他所有股東的約定、所致的懲罰性責任,當然違約金應當歸其他全體已出資股東共同所有,而不是歸起訴的股東一人所有。

3、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

(1)達不到法定最低限額承擔無限責任

股東虛報註冊資本、虛填出資、瑕疵出資,致公司實際資本達不到法定最低限額(新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應認為該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各出資人之間為合夥關係。如公司的資產不足清償對外債務的,由設立時的所有股東向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如股東瑕疵出資如抽逃出資後,公司實際資本額達不到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則所有股東承擔無限責任(《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3條規定:公司實有資本未達到法定最低限額的,不具有法人資格,各出資人均不具有合法的股東資格,出資人之間為合夥關係)。

(2)出資不足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報註冊資本,虛填出資致公司實際投入的資本達不到註冊資本,但達到法定最低限額,如企業資產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出資未到位的股東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3)瑕疵出資在差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在公司成立後,股東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如作為出資的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確定價額,公司股東應在投入公司財產的實際價額與公司章程所定價額差額範圍向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公司設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抽逃出資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時,依法已繳納了出資,當公司成立後,出資人抽回,公司空殼運轉,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股東應在所抽逃的資金範圍內向債權人承擔責任。

4、行政責任

公司依法登記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一個主體,公司股東即應根據登記的內容履行出資義務,以保障公司資本之真實和充實;沒有適當履行法定的出資義務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他改正,並予以行政處罰。其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0條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舉例說明公司承擔的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5、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在有關公司註冊資本方面規定了兩條罪名:虛報註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資本罪。其中前者體現在刑法第158條:虛報註冊資本罪,是指行為人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後者體現在刑法第159條:虛假出資、抽逃資本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認繳制度下可能就會導致有些股東遲遲沒有出資到位,股東當初在認繳自己的出資額度的時候原本就要量力而行,註冊公司過程當中股東每一個決定都不是在開玩笑,公司註冊成功後所有股東對本公司的一些事情都有連帶責任,但最終的法律後果還是要有未出資股東個人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