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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未按規定出資的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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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未按規定出資的要承擔什麼責任?

股東未按規定出資的要承擔什麼責任?

股東未按規定出資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1)股東以貨幣(現金)出資的,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不足,應當及時向公司足額繳納。

(2)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當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股東應該補足其差額。

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公司法規定,股東出資不足,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行駛股東權利。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二、股東未按規定繳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1、補足出資、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28條第2款、《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1款、第19條第2款規定,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要求補足出資,並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對出資義務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限制股東權利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第17條的相關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解除股東資格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清償公司債務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5、公司清算時繳足出資的義務,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條和第81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對於公司在註冊時認購股份的股東沒有足夠的資金的情形,是可以認繳註冊資金的,至於認繳的年限,可以由股東與公司協商之後確定,一旦確定了繳納的年限,但是在年限屆滿之後卻沒有認繳,此時股東就已經違約了,故此不管其是否有能力支付認繳的註冊資金,都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