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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未出資可能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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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未出資可能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在有關公司註冊資本方面規定了兩條罪名:虛報註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抽逃資本罪。
由於我國註冊公司基本實行認繳制,所以虛報註冊資本問題,一般來說,就只適用於一些法律、行政法規等要求實行註冊資本實繳制的公司,比如銀行,信託公司,保險公司等,它們的股東如果存在出資瑕疵的情況,那就很有可能觸及虛報註冊資本罪了。其他實行認繳制的公司,它的註冊資本在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證明,也就不存在虛報註冊資本的問題了。
另一條罪名,虛假出資、抽逃資本罪,它就適用於所有公司。主要是針對公司發起人、股東沒有交付出資物,或者沒有將財產所有權從自己轉移到公司的情況,我們稱作虛假出資,也就是他承諾了會給,但是根本沒給公司;又或者他先給了公司,在公司成立後,將先前出資抽逃,這兩種情況如果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就會涉嫌虛假出資、抽逃資本罪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