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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是否足額出資舉證責任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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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是否足額出資舉證責任由未出資的股東承擔。對於股東是否履行了出資義務,原告只需要提供合理的證據懷疑即可,不要求提供確切的證據證明,在原告提供合理懷疑證據之後,被告股東就應當舉證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如果被告股東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條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股東是否足額出資舉證責任誰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