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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份代持有怎樣的規定

經營管理 閱讀(7.26K)

現實生活中,一些上市公司其實際出資人與名義上的出資人其實是有出處的,因此存在代為持有股份的事件。它是一種最為常見的委託投資的行為,是在雙方都獲利的基礎上成立的,那麼對於公司法股份代持有怎樣的規定?就有以下簡單解答。

公司法股份代持有怎樣的規定

一、公司法股份代持有怎樣的規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的法律性質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雖然股權信託與股權代持都是委託人將股權委託給名義持有人持有,但股權代持相對於股權信託的概念外延要寬泛許多,如股權信託關注的是股權的收益,而股權代持則更多關注股權持有方式的隱蔽;股權信託注重信託人的具體管理運作,而股權代持多注重股權的歸屬;股權信託可操作的空間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託投資公司也多用於職工持股中,而股權代持方式有多種多樣,操作更加靈活。股權信託在證監會的檔案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點,故在此不多贅述。

公司法人與公司具體的投資者其間存在著一種代持股份的現象,一方出資另一方代為管理投資,並且在上方共利的情況下延伸而來,因此在企業發展中,是非常普遍的。而公司法股份代持只要其符合法律規定,也會具有一定的法律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