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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公司法股份制公司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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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司法股份制公司規定是怎樣的

2021公司法股份制公司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負責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時候,也可以是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這就是說,在我國允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裡的所謂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須是經過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由這些機構或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公司,叫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必須為二人以上而言,似乎存在矛盾之處;但就特殊情況來說,也就不難理解了。要不然在我國《公司法》中也不會單列國有獨資公司這個章節。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為社團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人格,可以單獨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故也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以上談到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問題。既然無論是自然人、法人,還是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都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那麼它們必然都要享有作為股東應當享有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本文主要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及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問題進行一般性探討。

股東的義務

所謂股東義務,從狹義上講,是對股東的出資義務而言,即股東對公司章程所記載的各股東出資額負有於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前一次全部繳足的義務,不得分期繳款。從廣義上講,是指股東應當履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上規定的股東各項義務。因此,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後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於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並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記後,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7、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

8、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我國《公司法》第24條第二款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例如,某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300萬元,股東甲出資50萬元,股東乙出資70萬元,股東丙以專利權作價80萬元出資。通過計算,以工業產權作價出資達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六點七,超過了百分之二十的定數,故股東丙出資部分無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不會批准該有限責任公司註冊登記。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的一些有關規定,公司裡至少要有兩個以上的股東一起出資,股東也要對該公司進行負責,公司裡的股東,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當然,在一些情況下,公司裡的股東也可以是一些國家給予授權的部門或者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