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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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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有哪些?

1.股東的數量不同。

世界多數國家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規定3O人的)。因為股東人數少,不一定非設立股東會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3.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

4.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5.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設立程度複雜,並且要定期公佈財務狀況,相比較難於操作和難於保密。

二、公司分類依據

法律對不同類別企業的具體需求,如設立的條件、設立的程式、內部組織機構等來組建企業。關於企業的種類,我國《公司法》、《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及有關法規有相關規定。

企業種類的確定一般有兩個標準,即學理標準和法定標準。學理標準是研究企業和企業法的學者們根據企業的客觀情況以及企業的法定標準對企業型別所作的理論上的解釋與分類。這種分類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和強制性,但學理上的解釋對企業法的制定與實施有著指導和參考作用。法定標準是根據企業法規定所確認和劃分的企業型別。法定的企業種類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和強制性。但因企業的型別不同,法律對不同種類企業規定的具體內容與程式上的要求也有很大區別。

在近幾年中也是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或者團體會創辦自己的公司,那麼公司也是會根據不同的標準來確定公司的型別,那麼由股份形式構成的企業也是分為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組織形式,無論是哪一型別的股份公司都是需要按照相關法律來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