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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有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1.22W)

一、有限責任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有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有什麼

我國《公司法》把“公司”分為兩種,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股東人數的限制不同。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1至50人,通常,有限責任公司是由一波志趣相投、能力相當、彼此信任的人共同合起夥幹事業,強調的是人合性,因此,公司股東人數不宜過多,就限制在1-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更強調資合性,也就是更看重的是彼此間“出的錢的集合”,所以法律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為2到200人。但需要注意,法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半數以上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二,就股東權力而言,有限責任公司自主性更強,可以按出資比例行使權利,也可以按人頭數計算,股東間也可以彼此讓渡或代行投票權,只要在章程中明確約定就可以。但是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一股一票”,股東擁有多少股,就代表他擁有多少票的表決權。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有哪些

根據最新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限定為五十個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重要環節,公司章程由全體出資者在自願的基礎上制定的,經全體出資者同意,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除其名稱應符合企業法人名稱的一般性規定外,還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組成、產生、職權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要求。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三、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上的區別,大家想在成立公司的時候,可以按照上面的講述的內容去申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這樣可以節省很多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