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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基金的設立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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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購基金的設立方式有哪些

併購基金的設立方式有哪些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法律檔案規定,私募投資基金有三種設立方式,即公司制、契約制與合夥制。專業從事併購重組的產業基金不能以契約式存在,只能以公司制或合夥企業的形式存在。

若選擇先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或合夥企業,用於充當併購基金的GP,再挖掘專案,設立併購基金,募集LP的,需特別注意:目前各地工商局已普遍暫停辦理投資類企業的設立登記事宜。北京市工商局於2016年1月9日釋出《關於在全市範圍內暫停投資類企業登記的通知》([2016]02號),明確指出:暫停核准名稱中包含“投資、資產、資本、控股、基金、財富管理”等字樣的企業和個體戶,暫停經營範圍中含有“專案投資、股權投資、投資管理、投資諮詢、投資顧問、資本管理、資產管理”等投資類經營專案。名稱或經營範圍中包含上述表述的企業申請遷入本市的,也暫停辦理登記。實踐中,必須事先具備已設立的基金管理人牌照或者通過其他渠道獲取相關資源,新設公司制或合夥企業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不具有實現可操作性。

二、併購基金產品化

併購基金常常採用的是有限合夥制,由 GP(普通合夥人)和 LP(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 GP負責併購基金的運作,並提供一定比例的資金,常常為整個併購基金的1%~5%。LP 是併購基金的主要資金提供方,分享併購基金的主要收益。目前LP的限制條件是:數量不能超過50人;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投資者應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對於規模較大的併購基金,單個 LP 常常要出較大的資金量,比如1億元以上,這就限制了投資者群體範圍。因此我們可以利用產品化來擴大客戶的參與群體、降低參與門檻。

(1)信託和基金子公司結構:雙層結構

客戶通過參與基金子公司產品或者信託產品,門檻為100萬元。信託產品或基金子公司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合併運作,充當一個LP,或者參與多個 LP 來分散風險。

(2)信託和基金子公司結構:多層結構

底層採用的是普通的併購基金,保險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或者信託成立對應的“投資計劃”,充當併購基金的 LP。然後基金子公司或信託成立產品再投資於該“投資計劃”,從而間接實現併購基金的投資。

在中石化銷售公司股權競標專案中,人保資產就是按照有限合夥基金的形式,通過多重產品來實現了小額客戶的參與。該原理也可以應用在併購基金之上。

關於併購基金的設立的方式,主要是有公司制、契約制與合夥制。每一種方式都是各有利弊的,我們在進行設立的時候,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然後再進行選擇合適的方式。另外,在進行設立併購基金之前,我們需要對於相關的風險有一定的瞭解,理性對待。